延续注册管理
我国对于第二类、第三类医疗器械施行注册制度,产品注册证有效期是五年,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,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延续注册申请。
1. 注册人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,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,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申请资料。
2. 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,办法明确规定不予延续注册:
(一)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;

(二)新的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发布实施,申请延续注册的医疗器械不能达到新要求;
(三)附条件批准的医疗器械,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医疗器械注册证载明事项。
3.关于延续注册后注册证日期:
延续注册的批准时间在原注册证有效期内的,延续注册的注册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原注册证到期日次日;
批准时间不在原注册证有效期内的,延续注册的注册证有效期起始日为批准延续注册的日期。